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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沃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
2009-07-30 08:48  文章来源:曲沃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曲政办发[2009]61号
  为全面提升肉食品安全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根据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畜禽为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畜禽定点工作,认真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积极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年九月底以前,县城畜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乡镇畜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所销售或使用的畜禽产品须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畜禽屠宰工作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县政府成立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组 长:郑育敏(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梁青林(县政府办副主任)
      肖 博(县公安局局长)
      张育文(县商务局局长)
      闫庆安(县畜牧中心主任)
      赵桂兰(县工商局局长)
  成 员:曹铁刚(县商务局支部书记)
      李 云(县畜牧中心副主任)
      曹向东(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 云(县工商局副局长)
      曹海生(县卫生局副局长)
      裴贵文(县质监局副局长)
      杨华生(县城乡建设局纪检组长)
      李 华(县环保局副局长)  
      刘建军(县物价管理中心副主任)
      白卫平(县宗教局副局长)
      郑建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股股长)
      秦康杰(乐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永刚(北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魏 波(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建晋(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于彩霞(杨谈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杜 斌(里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孟海河(高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曹铁刚同志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二)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正确行使职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各乡镇政府依照《条例》规定,结合当地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等方面实际情况,拿出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位置、规模的具体意见,于七月底前报县畜禽屠宰和检疫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商务局)统一汇总,经领导组会议研究确定。确定后,抓紧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畜禽定点屠宰车间的建设,8月25日前,至少完成一家畜禽定点屠宰场或屠宰车间的建设。
  各乡镇政府按照职能和县政府要求,把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监管部门在本乡镇开展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销售、使用私宰肉或病死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本乡镇无私屠滥宰和销售、使用病死病害肉等违法现象,确保畜禽产地防疫和无重大疫情、无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商务局负责全县畜禽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审查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验收。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查处有关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行为。
  畜牧中心负责畜禽产地检疫、定点屠宰驻厂(场)检疫,以及畜禽调运、销售的检疫,依法查处逃检、漏检,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进出定点屠宰场的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合格。
  卫生局负责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使用畜禽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环保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并对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和污染物防治措施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工商局负责畜禽产品流通环节包括集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畜禽产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批发、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畜禽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公安局负责配合商务等部门依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城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选址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肉食品安全事故。
  质监局负责对畜禽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督促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畜禽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指导和检查,采取得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察,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安全。
  (三)广泛宣传《条例》,形成全社会监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氛围。
  县政府、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月、宣传周活动。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二是重点做好畜禽屠宰经营户的观念转变和安全教育工作,杜绝私屠滥宰,杜绝掺杂使假,提高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履行质量安全意识;三是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肉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定点肉品,强化维权和监督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形成全社会关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重视畜禽定点屠宰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畜禽屠宰定点规划与实施工作
  第一,依照《条例》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由县商务局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期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对现有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畜禽屠宰企业,符合《条例》要求,但未办理定点屠宰手续的,由县商务局上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审查验收,合格后颁发畜禽定点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停。对验收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关停。
  第三,我县可利用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场地,建设牛、羊、驴、兔和鸡、鸭、鹅的屠宰车间(供清真使用的除外),并积极申报设立相关畜禽定点屠宰手续。
  第四,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屠宰和经营行为
  商务、畜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畜禽产地检疫、畜禽屠宰、肉品运输销售、餐饮消费和肉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屠宰和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在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等方面的监管,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或证章等标识不全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和产地检疫监管,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工作,严把畜禽进厂(场)验收关,未经驻厂(场)动物检疫人员同意不得进厂(场)屠宰;工商、卫生、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的监管,禁止销售或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畜禽产品,禁止在各农贸市场等宰杀活畜禽销售。同时,应鼓励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优质肉品流通,提倡品牌化经营,并直接与宾馆、饭店、学校、厂矿等集体食堂和肉类经销者签订供销协议,开展肉品配送服务。对外埠肉品实行“登记备案、定点批发、亮证挂牌、验证上市”制度。应规范畜禽和畜禽产品运载管理,批发零售经营者使用的肉品运载工具要符合《条例》要求。
  (六)依法加强畜禽屠宰执法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县畜禽屠宰和检疫工作领导组要积极推动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促进人民政府将商务和有关部门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要进一步健全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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